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杨**仓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4)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李*潇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杨**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重要案件事实,进而错误地认定了案件事实,杨**与郭**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超过杨**权限,该合同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在查明的事实第一部分中,仅认定部分事实,对何**、廖**与湖南省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中明确“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三年”“合同出租方为湖南省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杨**与湖南省致远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一份租赁合同,超出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且该租赁合同并未有湖南省致远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故,杨**与郭*...(本文书还有4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