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金融借款本金共计87049.67元、利息3047.62元,以上合计90097.29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4年7月24日,后期的利息、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wd21082*****17991。约定贷款金额: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贷款期限:12月,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贷款利率:6.16%。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日:每期还款日为“还款计划表”中约定日...(本文书还有1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