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谷顺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2月21日,内蒙古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经本院审核予以受理,并对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山东谷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杨**,被告积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谷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芦苇收割作业费7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机械设备托运费12万元(往返共计12万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山东谷顺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芦苇收割作业费72,06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中旬,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秸秆机械打捆作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原告提供机械设备、雇佣技术人员和劳务工人为被告进行芦苇收割作业,双方在《协议》约定:“...二.1、按吨/包结算,每吨140元;2、甲方(被告)预付乙方(原告)10万元作业费,结算按每天实际打包进度付款;3、作业数捆数量:以打包作业主机电脑显示数为准...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赔偿...3、甲方(被告)必须保证乙方(原告)的费用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到账,如果甲方(被告)结算拖延或欠款,乙方(原告)可立即停止作业,甲方落地费不退...”之后,原告如约从山东将设备运送至作业处,支付6万元托运费,并雇佣工人17人开始作业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预付作业费,也未如约给付每日的作业费用,无奈原告只能垫付资金...(本文书还有7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