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续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排除执行。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008年3月王*波与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波取得了案涉房产所有权。2008年10月王**基于家庭房产分配协议续受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所有权取得有多种方式,法律并未要求申请人必须直接与出卖方签定合同,只要满足不动产已签定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即可。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自2008年3月王*波签定买卖合同后,董**、张**夫妻就交付该房产,王**、梁某娜夫妻一家一直在此居住。3、已支付全部价款。王*波向董**的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王**向王*波支付8万元购房款。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人取得案涉房产后,多次寻求途径办理过户,皆因...(本文书还有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