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8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本案二审法院自2023年11月22日立案,2024年6月27日才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而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送达早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天气污染具有较社会一般人更高的预知、预判能力,其不应当在确定交房日期后再通过所谓的约定条款作为免责事...(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