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诉大组织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2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利害关系人,依据该许可证的第三人某客栈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通风、采光、通*,***小区原有的消防通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邻权问题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虽然申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但是被申请人的颁发的许可证已经超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复效性,使得行政相对人获得利益,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关人失去了...(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