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景**、韩**、韩**与被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即原告韩**的法定代理人韩**及原告王**、景**、韩**、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景**、韩**、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56183.0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亲属王*慧因停经28+4周,发现胎儿脐血流比值升高2周*2024年9月23日入住被告医院,被告检查后初步诊断为:1、胎儿脐血流比值异常;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3、ivf-et术后;4、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减退症;5、妊娠合并纵膈子宫;6、28+4周*娠,***.入院后给与保胎、补液、改善循环等...(本文书还有2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