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5)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5)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8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害津贴保险金5200元,合计1352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偶尔高空作业增大保险风险”并酌定免赔25%,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一审驳回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万元,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显失公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我司承担75%的赔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