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承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承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德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某某实业公司向承德县政府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承德县政府(原承德县土地管理局、承德县国土资源局)1999年3月4日批准承德县某某厂与承德县某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999年1月6日批准承德某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县某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2008年7月9日批准刘*学与承德县某某公司的承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2008年11月4日对承德县某某家俱厂与承德县某某公司的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作出同意的批复;2008年12月15日批准李**与承德县某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2009年8月24日批准佟**与承德县某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2013年某某实业公司以土地使用证丢失为由,申请补证。承德县国土局为某某实业公司补发承县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为90547...(本文书还有4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