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陈*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佰灵音乐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佰灵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尔虎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佰灵培训中心支付王*另外20%工程损失即251113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佰灵培训中心给付利息损失323164.99元(以1255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的利息)及自2023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佰灵培训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酌定王*承担工程损失的20%,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王*已完成案涉工程主体部分封顶,案涉工程之所以无法进一步施工,系佰灵培训中心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被勒令停工整改至今。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王*已完工程的损失并不是合同无效所致,王*对于案涉工程的损失及无法进一步施工并无过错,且已完工程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问题。二、一审未支...(本文书还有4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