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男,196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光华街北区**楼**单元**号。
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某1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路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已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后,未对被申请人霍*长达十年时间占有该租赁物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未明确认定双方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案涉租赁物搬迁至新场地后,被申请人霍*在2013年至2021年期间实际占有该租赁物被申请人霍*在201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实际占有180南方路基搅拌站,该占有事实客观存在原租赁土地被征用后,被申请人霍*重新租赁场地并将租赁物搬迁至新场地继续使用,新场地租赁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2...(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