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1、山组织1(以下简称创鑫公司)、张某1、赵*2因与被上诉人山组织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1,被上诉人山组织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申请解除的《执行和解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不是上诉人张某1、赵*2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案是被上诉人依照《执行公证书》申请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案子,执行局委托山西一诺千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对质押物做出“此次评估的2288根木材为金丝楠...(本文书还有19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