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1、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说辞而申请人提交了考勤表(有请假两字)请假条,诊断证明等佐证,法院应认定申请人的证据及诉求。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被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十二月份考勤表,与申请人提供的真实十二月份有长假二字的考勤表不符也没有申请人签字,掩盖了公司的犯罪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掩盖了申请人请假被批准这一事项,应追究被申请人伪...(本文书还有1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