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与被告赵**、张*、深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赵**、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6777.82元、逾期利息2474.62元,合计199252.44元(按照合同约定,暂计至2024年10月21日,要求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日止);2、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赵**、张*名下位于深州市××乡××村××号楼××单元××室的拍卖、变卖所...(本文书还有3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