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男,197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女,197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再审申请人王**、刘*因与被申请人严*、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刘*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3)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已交付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原审程序中均未查清借款交付的详细情形,直接导致本应通过核实被申请人的交付细节从而达到认定借款是否交付的关键事实在程序上出现重大疏漏。一审第一次开庭法...(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