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某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履行299762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依法调取案件关键证据,做出错误认定。
由于要查清本案中申请人在某大学工作期间是否为固定工作时长、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是否克扣工资等,在二审中因申请人李*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书面申请二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9月真实的《工资表》。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等制度,而二审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关键证据,仅凭被申请人一面之...(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