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4月12日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29954.00元,其中工程款71914.00元,防水材料款5804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129954.00元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以年息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被告经朋友介绍找到原告,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位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街道***小区××栋××栋××栋××栋的屋顶防水工程交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结束后统一结算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开工,施工期间被告与原告协商:被告***小区的防水工程也承包给原告,并让原告提前***小区的材料运到龙竹坝***小区内,待两个工程均施工完毕后再一同付款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卷材运到龙竹坝***小区内,随后被告以工程时间紧张为由,另请他人并使用原告提供的材料***小区施工2019年4月18...(本文书还有4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