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徐x*******元,取得徐xx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到条、谅解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蔡xx、黄xx等证言;被害人徐xx陈述;被告人陈**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长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文书还有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