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某某有限公司二、某某有限公司三、桌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四及一审被告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某某有限公司二、某某有限公司三、桌某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确认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四签订的《贷款合同》实际金额为130万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四返还多收取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的借款利息1933431.23元;3.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二、某某有限公司三、桌某仅对实际借款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四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有限公司一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一份价值1950万元贷款合同,某某有限公司一应被申请人要求于当天购买600万元抵债资产,并返还了1200万元帮助被申请人完成清收不良任务。同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出具加盖银行公章的承诺书载明:“今向某某有限公司一借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用于帮银行完成消收不良任务,购买壹仟贰佰万不良贷款及陆佰万抵债资产,本人承诺将于2020年10月份一次性向某某有限公司一或所属企业发放壹亿元贷款,如不能按时发放,此笔借款与某...(本文书还有5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