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板纸厂(以下简称某某板纸厂)、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吴**,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张**,被上诉人某某板纸厂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委会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撤****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陈**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根据上述规定某某板纸厂的财产属于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上诉人某某委会代表全体农民行使对某某板纸厂财产的所有权。另外,某某板纸厂系某某委会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某某委会是某某板纸厂的出资人和主管部门。原生效判决判令某某板纸厂向陈**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生效判决应由某某板纸厂的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但是某某板纸厂的财产属于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如果集体财产被执行,将...(本文书还有6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