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辩称,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也有提示义务,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且吕*并非案涉车辆投保人,在本案之前从未见过案涉保单,其对案涉商业保单中对驾驶人酒后驾车免责条款并不知情。
佛山某某公司辩称,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本案损失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上诉人对案涉免责条款也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衡阳两级法院都有类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例。
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被告佛山某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2460.84元;2.判令被告某某保险佛山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1月19日19时10分,被告吕*驾驶粤ev××**号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56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常宁市荫田镇龙门加油站路段时,...(本文书还有3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