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李**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北***********(以下简称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王**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驳回某丙的诉讼请求;2.判决某丙补偿李**、王**投入土地和赔偿款的经济损失共计145100元;3.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以及二审上诉费由某丙承担(不服金额1224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第3条约定后期十五年随村承包地平均价增减,2018年以后的承包费标准,某丙没有召开会议确定,更没有通知上诉人按照什么标准缴纳承包费,上诉人客观上没有办法交。某丙也未向上诉人支付六年的青苗补偿费和土地占用费。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土地租赁费22151.6元没有依据。2018年以后村承包地平均价是多少村委会还没有作出意见,一审法院自由裁量按照上一期的标准316.5元/亩计算承包费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从2019年起得到的实际面积已经不够原本的11.35亩。三、一审法院没...(本文书还有5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