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在本案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进行调取,二审法院对此错误行为也未进行纠正。本案的诉争焦点为涉案的300万元款项到底是刘**的借款还是沧州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为证明申请人主张的涉案300万元为支付的工程款,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9年1月31日的《工作洽商纪要》一份,显示工程款累计2532.1897万元,其中以刘**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346.12万元。该纪要中的借款346...(本文书还有3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