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某******、原审被告辽宁某有***、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4)辽068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焦*上诉称,请求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24)辽0681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1、首先,合同履行地不在东港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上诉人住所地亦不在该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新民市经济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居住地及生产经营...(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