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窦**与上诉人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因与一审第三人白**、一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诉人某某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一审第三人白**及一审第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窦**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关于未付款项数额的认定问题。就某某供电所的施工,共涉及两部分工程承包,一部分是(2022)内22民终****号案件涉及的是原有工程,另一部分是案涉工程。原有工程系某某分公司发包给了第三人某某公司,白**挂靠某某公司后转包给上诉人。案涉工程系上诉人直接从某某分公司处承包。两部分工程无重叠,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也不相同。原有工程款某某分公司与某某公司是在1689574元的基础上做的结算,上诉人与第三人白**是在1300000元的基础上做的结算,上诉人与第三人白**结算时,案涉工程未计算在内。即使在原有工程结算时案涉工程有部分施工项目计算在内,也不应在本案中进行扣除。原有工程某某分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某某公司,款项也实际支付给了某某公司,无论是原有工程还是案涉工程,上诉人均未收到过某某分公司的任何付款。原有结算的问题,某某分公司应另行向某...(本文书还有6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