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无需支付王*赔偿金51708.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是某公司下属的织造厂的职工。2020年底,由于政府环境治理需要,关停了某公司生产所需能源的供应单位郑*热电,直接导致某公司生产所需电力和蒸汽供应不足,某公司另寻其他能源后供应成本增加了5倍之多,再叠加这几年的疫情以及2021年洪水,某公司又是被淹的重灾区,某公司的织造分厂持续亏损严重,至2023年3月底不得不通知织造分厂的100余名员工停工待岗。在此期间,...(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