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徐*,男,195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鲁山县赵*镇李*峪村龙某(以下简称龙某)及原审被告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徐*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公司“鲁林证字(2004)第xxxx号林权证”并未侵犯龙某的合法权益。原审认定“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包含未与某公司签订过承包合同的几户村民的承包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以调查面积、公示面积与林权证所载面积不一致,认定“涉案林权证属主要证据不足”“面积不准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林权证所...(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