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1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2024)晋103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退还2018年8月13日交纳的费用及装修保证金8459.32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33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昕水湾花苑业主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于2018年11月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委托第三方公开招标新的物业,通过竞标,临汾市浩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蒲县昕水湾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合同期满后未能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合同应当退出昕水***小区,原告要求被告退出昕水***小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其服务合同存续有...(本文书还有1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