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4年11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53182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原、被告签订《绍兴上虞明玥府空气源供货及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甲方(即被告),承包人乙方(即原告),工程地点绍兴上虞区百官街道迎宾大道明玥府项目部,总包单位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等;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工程...(本文书还有1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