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谢**支付2019年至2025年4月30日物业费、取暖费合计27410.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谢**支付改造费856.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谢**支付改造货梯、扶梯费用425.81元;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谢**负担。立案后,原告某物业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谢**支付2019年至2025年4月30日物业费、取暖费合计28661.7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四平某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四平某大厦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某大厦内的商铺建筑面积17.38平方米。被告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8元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并应承担该面积的取暖费...(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