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县××乡××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山村委会)与被告孙*县××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安*,××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山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增加后诉讼请求):1.要求××合作社给付自2020年至2023年肉牛繁殖项目租金236,000元;2.要求××合作社返还明宇牌948装载机一台;3.若富山村委会胜诉,诉讼费退回原告。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富山村委会与××合作社签订了《群山乡富山村肉牛养殖项目租赁合同》,租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期一年,合同约定每年12月份之前给付富山村委会租金52,000元。合同期满××合作社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2021年1月1日,富山村委会与××合作社签订《群山乡富山村肉牛养殖承包协议》,租赁期限一年,租金52,000元;合同期满××合作社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2022年1月2日,富山村委会与××合作社签订《群山乡富山村肉牛养殖项目租赁合同》,租...(本文书还有4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