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的一切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叶**欠被上诉人王**36500元钱在2019年底之前已经全部还清。被上诉人王**提供其他转账并非借款,而是上诉人叶**给被上诉人王**代购电脑和其他物品等往来款,并非是借款。将双方转账认定为借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本案被上诉人王**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2019年底偿还债务完毕...(本文书还有3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