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全丰制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市全丰制米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双方系供货合同关系,属正常经济往来,一审、二审法院不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供应商采购合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欠再审申请人的货款仅是最后三个月的大米货款,双方属于正常的合同关系,与被申请人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没有关系。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起诉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从而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2、被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商贸集团有限公...(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