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4)苏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于2021年9月20日入职×××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自2021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30日劳动合同。2023年12月11日,×××公司以张**被处以行政处罚,从而违反《员工手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为由决定自2023年11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张**不清楚《入职承诺书》具体内容以及表示的含义,×××公司直接要求张**签字,入职时未明确释明。×××公司未下发《员工手册》,不清楚相关管理制度及制定过程。
×××公司辩称,张**入职时接受了公司管理制度...(本文书还有3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