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江**、六安市健雄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雄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87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852元、伤残赔偿金53872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为119076.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被告江**驾驶皖n×××××号中型普通客车,沿31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5km+500m处避让车辆时车辆发生侧翻,致使原告受伤入住六安市...(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