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30日,被告王**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被告王**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被告王*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张*为担保人。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出借义务,然被告王*未履行还款义务。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王*、张*共同辩称,两被告向原告借了30000元,后来说月息6毛,拿到30000元后,原告当场拿走了16000元,两被告只拿到了14000元。过了半个月左右,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30000元本金,两被告无能力偿还。2024...(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