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金融******(以下简称某甲金融公司)与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298.59元,支付利息1565.14元、罚息2338.7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消费借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对额度限额、还款规则、利*、罚息、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截止2025年2月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24202.48元。
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5日,某甲金融公司(贷款人)与马**(借款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期限2...(本文书还有2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