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
再审申请人温*因与被申请人乔*、太原某某1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1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温*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再审。(一)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再审申请人对认购总价2390000元是明知”与客观事实不符,该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恳请再审法院予以纠正。1.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某某1公司的售楼部咨询、购买的案涉房产,主观意愿是与开发商建立房屋买卖协议。至于销售人员与开发商之间是何种关系,是员工还是代理人员还是合作,均不是申请人应审查的事项。2.根据再审申请人签署的《实地某某4选房确认单》和《实地某某4项目签约确认单》中的成交总价和成交单价均可以证明申请人购买的是价值2390000元的房产,所支付的239万元全部为房屋价格,并不包含被申请人乔*所说的中介溢价款。3...(本文书还有3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