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2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3由被告抚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2,××××年××月××日生育儿子**3。现两孩子均在被告处生活、读书。婚前,双方相识不久,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双方之间逐渐出现矛盾。2011年生育儿子后,原告就外出打...(本文书还有1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