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信阳市巨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市巨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信阳市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1月,信阳市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甲方)与信阳市巨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三角塔建设合同》一份,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三角塔,约定了项目名称、地址、规格、承包方式、造价、工程质量、双方责任、施工时间、付款方式等。其中约定:总造价20万元;合同施工时间24天(2012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24日),逾期20天合同终止;自工程开工,甲方向乙方支付25%工程款5万元;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70%,即14万元;质保金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到期未完工按每天合同价款5...(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