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韶关市新*****(以下简称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明*****(以下简称明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4)粤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4)粤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新某公司提出的“继续查封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2.判令张**承担本案受理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因明某公司是案涉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书还有1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