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
再审申请人苗*因与被申请人赵**、史*、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苗*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诉求,即判令三被申请人共同向再审申请人返还人民币736300元(其中包含押金100000元);3.一、二、再审诉讼费用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赵**之间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一直在正常履行中。在租赁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作或合伙协议,被申请人赵**主张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仅凭双方在疫情期间共同将房屋出租给矿区卫健委的行为,就认定双...(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