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
上诉人国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水*、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被上诉人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和陈**、被上诉人水*、被上诉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国某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裴*、水*、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裴*的受伤不能证明系国某公司所属线路所致,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裴*在一审中提交的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明受伤结果,不能有效证明其受伤系因触碰国某公司所属线路所致。事故发生后,裴*既未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亦未向国某公司报备,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核实,故应由裴*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常*未经审批违...(本文书还有4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