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涉案事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因此,“机动车通行”宜作扩大解释,结合特种车辆作业场所的特殊性,不应仅限于通行,而作业亦是通行的前后延伸状态和目的。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此应明*清楚。在此情况下如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从受害人角度分析,将特种车辆的事故受害人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既不符合交强险立法本意也不公平。因此,作为特种车辆的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的事故,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