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广西某某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广西某某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桂金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因案情需要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96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劳务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从事开发河池市金城江区银泰王*商品房项*的地下室地面硬化工程,2019年9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项*负责人刘*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74692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55000元,尚欠1969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均拒绝支付剩余劳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