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
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金*、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1请求进行再审。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一是原判决认定“被告孟*收取上述款项(上述款项指李*1支付的200万元购房款)后,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7月11日分两次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案外人杜某指定的李*2的账户中”等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申请人李*1在2015年11月4日、2016年7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孟*账户分别转账100万元,合计转账200万元,作为×v2东户、西户两套房产购房款。但对孟*将李*1上述200万元购房款转账予李*2的事实不认可。关于孟*向李*的第一笔转账(2015年11月5日发生转账的100万元,孟*举示银行交易成功回单作为证据)的款项性质存在问题,该笔转款无任何备注,金*、孟*没有举示证据...(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