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男,1970年10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男,1958年10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缪*、梅*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缪*、梅*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明真相,双方约定2021年至2024年不收土地承包费;2.土地承包费按每亩800元的计算标准缺乏事实依据;3.一审...(本文书还有3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