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王**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暖气费、平台服务费合计42856.44元及违约金4180.79元(违约金按每月总费用的1‰乘以最晚交费期之后一天开始算金额算至2024年4月30日);2、判令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了《宝鸡荟萃店招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宝鸡市宝鸡荟萃店**号楼地下**层jm24-1-b-14号摊位租赁给被告经营建材,计租...(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