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冯**因与被上诉人尹**、原审被告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信平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冯**及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尹**及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7日,被告赵**、冯**在家中为其子办理婚嫁宴请亲朋,晚上20时因燃放烟花不慎点燃原告所有的废品收购厂引起火灾。原告当即拨打了119,在随后赶来的明港公安消防队的帮助下才将火扑灭。该起火灾经明港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情况说明证实,起火原因为“赵*...(本文书还有1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