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周**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被告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3774.75元;3.被告周**向原告支付利息21293.69元、罚息4881.17元、复利2806.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1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周**向原告赔偿律师费1200元;5.本案...(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